(2006年)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20-11-19  31

问题 (2006年)法院在审理某药品行政处罚案时查明,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下列关于法院判决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B、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程序瑕疵,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C、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D、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答案C

解析 A选项不当选、B选项不当选、C选项当选、D选项不当选。《行政处罚法》第41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可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依法导致该处罚行为不能成立。拒绝听取被处罚人甲的陈述申辩已经导致处罚的不成立,这无疑不属于程序瑕疵,由此可以排除B选项。同时,依据行政法的法理,行政处罚不能成立意味着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律上不承认其曾经发生过,因此A选项中法院判决撤销是错误的,因为法院无法撤销一个没有发生过的行政行为。那么,对于一个不成立的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应当判决确认无效还是确认不能成立呢?应该是确认无效而非确认不成立,因为在《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法院判决类型中不存在确认不成立的判决类型,因此法院只能判决确认无效。   
另外,最高法院曾在2000年《行政诉讼法解释》第57条第2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2018年最高法院《行政诉讼法解释》中该条被删除)可见依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不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判决确认违法或无效,虽然当年该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究竟是判决确认违法还是判决确认无效,但是从行政法的法理上而言,具体行政行为的不成立属于比无效还要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由此判决确认无效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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