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项目由A、B、C 3个可独立施工的单位工程构成。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分别确定了3个单位工程的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3个单位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情况1:A工程是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开展的招标。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

admin2012-07-29  40

问题 某工程建设项目由A、B、C 3个可独立施工的单位工程构成。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分别确定了3个单位工程的中标人并签订了合同。3个单位工程具体情况如下:
    情况1:A工程是在施工图设计没有完成前开展的招标。由于设计工作尚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合同条款约定:
    (1)承包人按发包人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发包人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2)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但仅供承包人参考使用。
    (3)承包人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人将分包的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情况2:B工程签约合同价为9 000万元,总工期30个月,工程分两期进行验收,第一期为18个月,第二期为12个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问题:
    (1)工程开工后从第三个月开始,连续四个月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应得的工程进度款。为此,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并提出对逾期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计取利息的要求,起息日为工程师计量签字后第11天。发包人以该四个月未支付工程款是因为抵扣预付款为由,拒绝支付。为此,承包人以发包人违反合同中关于预付款扣还的约定,以及拖欠工程款导致无法继续施工为由而停止施工,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后期遭遇当地百年来最大的台风,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直接导致总工期拖延了两个月。为此,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工期拖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赶工责任。
    情况3:C工程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工期按工期定额计算,为650天。但在施工承包合同中,双方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开工日期为2007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9年7月20日,日历天数为581天。
A工程选择总价合同形式是否妥当?说明理由。指出合同条款的不妥之处,并逐一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A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不妥。理由:因为设计尚未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不适合采用总价合同。 (2)合同条款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第(2)条中“仅供承包人参考使用”的措词不妥,理由:根据现行法规规定,发包人应保证相关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3)条中允许分包人再分包不妥,理由:法规禁止分包人再分包。

解析 主要考查总价合同形式的适用条件。固定总价合同,合同的工程数量、单价及合同总价固定不变,由承包人包干,除非发生合同内容范围和工程设计变更及约定外的风险,本案例中由于该工程设计尚未完成,工程量难以确定,所以不适宜采用总价合同,故A工程采用总价合同不妥。关于工程施工合同条款应当选用现行《标准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发包人应保证相关的资料(数据)真实、准确,并承担相应责任,所以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但仅供承包人参考使用的说法不要。《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即分包行为只能进行一次,禁止层层分包,这一规定是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防止因层层分包损害建设单位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合同条款第(3)条中允许分包人再分包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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