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9题)

admin2014-04-28  29

问题 甲对乙说:如果你在三年内考上公务员,我愿将自己的一套住房或者一辆宝马轿车相赠。乙同意。两年后,乙考取某国家机关职位。关于甲与乙的约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9年试卷三第9题)

选项 A、属于种类之债
B、属于选择之债
C、属于连带之债
D、属于劳务之债

答案B

解析 首先,选项A考查种类之债。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是相对应的,是从债的标的物的属性上进行的分类,即种类之债是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特定之债是以特定物为标的物之债。所谓的种类物是指具有相同品质、可用相同物进行替代的物。本题中,甲与乙成立的合同之债的标的物为甲的住房或者宝马轿车一辆,二者都属于特定之物而非种类之物,据此,选项A错误。其次,选项B考查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它与简单之债相对应,特点在于债成立时存在两种以上的不同类型的给付,但履行债务时由债务人为其中一种给付。本题中,甲乙成立的合同之债,在成立时存在两种不同类型的给付,甲乙约定属于选择之债无疑,选项B正确。再次,选项C考查连带之债。连带之债属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权人一方是多数还是债务人一方是多数,可将连带之债分为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在连带债权中,各债权人都有权单独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一个连带债权人的请求履行了债务时,其他连带债权因目的已经实现而消灭;在连带债务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不得拒绝超过在债务人内部自己分担部分的给付。本题中,甲、乙之间的合同之债,无论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是单数,所以不属于连带之债,故选项C错误。最后,选项D考查劳务之债。劳务之债与财物之债相对应,它是以给付内容不同进行的分类。财物之债是以给付一定的财物为内容,而劳务之债是以债务人提供一定劳务为标的的债。本题中,甲、乙成立的合同之债中,甲提供的住房或者宝马轿车,均属于财物而非劳务,据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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