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006年试卷2第21题)

admin2014-12-22  30

问题 甲的汽车被盗。第二日,甲发现乙开的是自己的汽车(虽然更换了汽车号牌仍可认出),遂前去拦车。在询问时,乙突然将车开走。甲追了一段路未追上,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甲这一行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2006年试卷2第21题)

选项 A、报案
B、控告
C、举报
D、扭送

答案B

解析 扭送是指人民群众对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强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的行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通缉在案的;(三)越狱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本案中,甲作为被害人,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遂向公安机关陈述了这一事实,要求公安机关追究乙的法律责任,首先不符合扭送的构成要件;依前述有关报案、举报、控告的解析,符合控告的构成要件,故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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