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0日,宋某伙同他人在金渠金矿1060坑口盗窃金矿石时,被井下巡逻的金渠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矿石23袋。7月21日晚、7月22日上午,警察雷某对宋某进行讯问,让宋某说出谁是主谋,宋某未予供认。雷某认为宋某没有如实供述,对宋某进行殴打。雷某

admin2019-05-09  24

问题 2012年7月20日,宋某伙同他人在金渠金矿1060坑口盗窃金矿石时,被井下巡逻的金渠分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收缴矿石23袋。7月21日晚、7月22日上午,警察雷某对宋某进行讯问,让宋某说出谁是主谋,宋某未予供认。雷某认为宋某没有如实供述,对宋某进行殴打。雷某用手打宋某的脸,致宋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宋某的伤情为轻伤。雷某的行为构成(    )

选项 A、故意伤害罪
B、诬告陷害罪
C、虐待罪
D、刑讯逼供罪

答案D

解析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刑讯逼供的行为”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类似于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觉等。二者不存在实质区别,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没有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的诱供、指供,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成立本罪要求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某种供述(包括口供与书面陈述)。本罪是身份犯,行为主体必须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本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在认定刑讯逼供罪时,要注意其转化形态。行为人在实施刑讯逼供行为时造成被害人伤残、死亡的,其行为性质发生转化,不再定刑讯逼供罪,而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处罚。所谓“伤残”是指重伤或者残疾,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不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本题中,雷某是警察,是具有侦查职能的司法工作人员,采用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轻伤,因此雷某的行为成立刑讯逼供罪,D选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26dU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