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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
(2016年)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
admin
2019-03-12
30
问题
(2016年)风顺科技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网络技术服务公司。2015年7月初,风顺科技拟与A公司签订一项技术服务合同,合同金额约3.5亿元。经过谈判,双方于7月15日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意向书。
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7月9日,风顺科技股票开盘即涨停,之后又一个交易日涨停。7月10日,证券交易所就股价异动向风顺科技提出问询,要求其发布澄清公告。7月10日晚间,风顺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无应披露之信息。7月16日,风顺科技发布临时公告,披露公司已与A公司签订重大技术服务合同合作意向书。
2015年10月底,监管机构根据举报,对风顺科技股票交易异常情况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1)孙某系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的表弟。2015年7月8日市场开始出现传闻后,孙某于当日向王某之妻了解情况,王妻向孙某确认风顺科技正与A公司商谈合作事宜,且签约可能性较大,孙某遂于7月9日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于7月15日卖出,获利30万元。
(2)投资者张某于2014年2月高价买入风顺科技股票,并一直持有。市场出现传闻后,张某担心有人以虚假信息操控股价,遂于2015年7月10日卖出所持有的全部风顺科技股票,亏损10万元。张某主张,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
在监管机构调查过程中,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董事会秘书郑某辩称,公司未正确披露重大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信息,是公司实际控制人授意而为,自己仅是遵照指令行事,不应受到处罚。投资者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的股份。刘某认为风顺科技董事长王某对这场股市风波负有直接责任,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罢免王某的董事长职务。
投资者钱某自2014年3月起一直持有风顺科技股票,持股比例为0.1%。钱某认为,董事长王某对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负主要责任,同时造成信息泄露,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损害了公司利益。2015年10月7日,钱某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会起诉王某,遭到拒绝。次日,钱某以个人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公司损失。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是否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并说明理由。
(2)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并说明理由。
(3)投资者张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4)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刘某是否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并说明理由。
(6)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1)风顺科技于7月10日发布公告称无应披露之信息,不符合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规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属于重大事件,应当进行披露。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本题中7月8日市场出现关于风顺科技即将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传闻,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签署重大交易合同的信息。 (2)孙某买卖风顺科技股票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根据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期货交易,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属于非法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人员,其又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卖证券的,可推定其从事了内幕交易行为。 (3)张某关于其亏损系风顺科技虚假陈述所致的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看买入时间与卖出时间。法律规定要求: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的亏损。本题中,张某买入风顺科技股份的期限为2014年2月,这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已经买入股票,不符合规定,因此张某的损失与风顺科技的虚假陈述无因果关系。 (4)公司董事会秘书郑某主张其本人不应受处罚的抗辩不成立。根据规定,“受到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其他外部干预”,不得单独作为不予处罚情形的认定。 (5)刘某具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资格。根据规定,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本题中,刘某持有风顺科技11%股份,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6)人民法院不应受理钱某提起的诉讼。根据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犯公司利益,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钱某仅持有风顺科技0.1%的股份,不符合法定的持股比例要求。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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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题库注册会计师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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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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