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李某,2008年1月至12月从中国境内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800元人民币,当年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人民币,当年还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3000元,该纳税人已经按A国、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介人所得税1500元

admin2014-02-20  41

问题 中国公民李某,2008年1月至12月从中国境内每月取得工资,薪金收入3800元人民币,当年取得稿酬收入2000元人民币,当年还从A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000元,从B国取得利息收入3000元,该纳税人已经按A国、B国税法规定分别缴纳了介人所得税1500元和400元,在中国一私有住房出租1年,每月取得房租收入3000元,请计算:
(1)中国境内工薪收入应纳税额
(2)中国境内稿酬应纳税额
(3)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补税的情况
(4)B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补税的情况
(5)在中国房租收入应纳税额
(6)该纳税人2008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1)中国境内工薪收入应纳税额=[(3800-1600)×15%-125]×2+[(3800-2000)×10%-25%×10=1960元 注意:2008年3月1日起起征点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中国境内稿酬应纳税额=(2000-800)×20%×(1-30%)=168元 (3)A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补税的情况=8000×(1-20%)×20%=1280元。 因为其在A国实际缴纳1500元的税款已经超过扣除限额,不用在我国补税。 (4)B国收入按我国税法规定应补税的情况=3000×20%=600元,其在B国实际缴纳的税款低于扣除限额,因此可以全额抵扣,并在我国补交200元税款(600-400)。 (5)房租应纳税额=(3000-800)×20%×12=5280元 (6)该纳税人2008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960+168+0+2004+5280=7608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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