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2009年卷二58题,多选)

admin2017-11-24  41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可以成立抢劫致人死亡?(2009年卷二58题,多选)

选项 A、甲冬日深夜抢劫王某财物,为压制王某的反抗将其刺成重伤并取财后去。三小时后,王某被冻死
B、乙抢劫妇女高某财物,路人曾某上前制止,乙用自制火药枪将曾某打死
C、丙和贺某共同抢劫严某财物,严某边呼救边激烈反抗。丙拔刀刺向严某,严某躲闪,丙将同伙贺某刺死
D、丁盗窃邱某家财物准备驾车离开时被邱某发现,邱某站在车前阻止丁离开,丁开车将邱某撞死后逃跑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抢劫致人死亡。抢劫罪的暴力对象并不限于财物的直接持有者,对有权处分财物的人以及其他妨碍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的,也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求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A选项,甲为抢劫财物,对财物的直接持有者使用暴力。根据条件说,“无A则无B,则A是B的原因”,如果没有甲冬日深夜刺伤王某,王某不会被冻死。所以被害人被冻死的结果与甲的暴力行为之间有条件关系,属于抢劫致人死亡。B选项,乙的杀人暴力虽然不是针对财物的持有者,但针对其他妨碍其劫取财物的人使用暴力,也属于抢劫罪的暴力。因而造成他人死亡的,也是抢劫致人死亡。C选项,丙在抢劫罪的行为计划下,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意图杀死被害人的,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行为构成。丙意欲杀死被害人,却发生打击错误,不小心打死了他人(同伙)。打击错误依照不同的学说可以得出故意杀人或过失致人死亡的不同结论,但是抢劫致人死亡此种结果加重犯包含了对死亡结果的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心态。所以,丙成立抢劫致人死亡。D选项,根据《刑法》第269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丁盗窃财物时为窝藏赃物(即保护得手的赃物)而当场用汽车撞人的,转换为抢劫罪,暴力致被害人死亡的,成立抢劫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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