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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
admin
2015-05-18
23
问题
案情:居住在甲市A区的王某驾车以60公里时速在甲市B区行驶,突遇居住在甲市C区的刘某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王某紧急刹车,刘某在车前倒地受伤。刘某被送往甲市B区医院治疗,疗效一般,留有一定后遗症。之后,双方就王某开车是否撞倒刘某,以及相关赔偿事宜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
刘某诉至法院,主张自己被王某开车撞伤。要求赔偿。刘某提交的证据包括:甲市B区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该认定书没有对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开车所致作出认定)、医院的诊断书(复印件)、处方(复印件)、药费和住院费的发票等。王某提交了自己在事故现场用数码摄像机拍摄的车与刘某倒地后状态的视频资料。图像显示,刘某倒地位置与王某车距离1米左右。王某以该证据证明其车没有撞倒刘某。
一审中,双方争执焦点为: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刘某所留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
法院审理后,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一审法院认为,王某的车是否撞倒刘某无法确定,但即使王某的车没有撞倒刘某,由于王某车型较大、车速较快、刹车突然、刹车声音刺耳等原因,足以使刘某受到惊吓而从自行车上摔倒受伤。因此,王某应当对刘某受伤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刘某因违反交通规则,对其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刘某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关于刘某受伤后留下后遗症问题,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说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谈为,综合各种证据,认定王某的车撞倒刘某,致其受伤。同时,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双方当事久就事故的经济责任分担符合法律原则和规定。故此,二审法院驳回王某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试卷四第5题)
问题:
根据民事诉讼法学(包括证据法学)相关原理,一审法院判决是否存在问题?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一审法院判决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判决没有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作出事实认定,违反了辩论原则;第二,在案件争执的法律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院没有根据证明责任原理来作出判决;第三,法院未对第二个争执焦点作出事实认定。 理由说明:(1)本案当事人的争执焦点是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了刘某;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为对刘某采取的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但法院判决中没有对这两个争议事实进行认定,而是把法院自己认为成立的事实——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作为判决的根据,而这一事实当事人并未主张,也没有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辩论。因此,在这一问题上,法院的做法实际上是严重地限制了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 (2)法院通过调取相关证据,以及经过开庭审理,最后仍然无法确定王某的车是否撞倒了刘某。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在此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来作出判决。
解析
关于辩论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可知,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案件的事实及争议焦点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
首先,辩论具有约束性。当事人的辩论直接约束法官的裁判。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者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法官不能超越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权利主张和事实主张进行裁判。本案中,法院不顾当事人关于刘某倒地受伤是否为王某驾车撞倒所致以及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以自己认为的刘某因受到王某开车的惊吓而摔倒的事实,作为判决的根据,显然违反了约束性辩论原则,属于不当裁判。其次,辩论原则具有全方位性,当事人可以就案件中争议的全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进行辩论,法院应当全面审查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一一作出认定,否则,即违反了辩论原则。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以法院的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为由提起再审。本案中,法院未就第二个争议事实,即刘某受伤之后所留下的后遗症是否是因医疗措施不当所致,进行认定,属于漏审,既违反了辩论原则,又构成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之一,是不正确的。
关于证明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可知,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所主张的案件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并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由该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本案中,法院穷尽各种手段仍然无法对王某的车是否撞倒了刘某形成心证,此时,当事人所争议的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法院应当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作出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的刘某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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