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

admin2014-01-15  25

问题 下列哪些情形属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行为?

选项 A、经被告人当场指认、辨认抓获了同案犯,或者被告人带领公安人员到同案犯居住地抓获了同案犯
B、被告人提供了不为公安机关掌握或者公安机关按照正常工作程序无法掌握的同案犯藏匿线索抓获了同案犯
C、被告人通过打电话、传呼、传u信等方式配合公安机关将同案犯引至抓捕现场抓获同案犯
D、甲被逮捕归案后,主动供述同案犯乙年龄、性别、家庭住址、联系电话、身高、体貌特征等个人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根据这些信息将乙抓获

答案A,B,C

解析 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立功,应当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中是否确实起到了协助作用。所谓协助作用,是指配合、帮助公安机关的抓捕工作,对抓获同案犯起了重要的或关键的作用。被告人的协助是抓获同案犯的重要条件,但不一定是必要条件。不能以没有被告人的协助还可以通过其他办法抓到同案犯,而否认被告人的协助行为构成立功。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后,被抓获者由于其他原因脱逃的,不影响被告人构成立功。但是:(1)如果不是本人协助抓获同案犯的,不是立功。例如甲被逮捕归案后,写信通过公安机关转交亲友,请求其亲属协助司法机关将在逃同案犯抓捕,不认为立功。理由在于不是本人亲自协助,仅属于酌定情节。(2)如果仅仅主动供述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即使对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起到一定帮助作用的,也不认为立功。原因是:交代同案犯的“基本情况”属于如实供述的基本内容,且对抓获同案犯不起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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