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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admin
2009-04-23
19
问题
简易程序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一种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简易程序都可以适用于自诉案件
B、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可以不出庭
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 1个月
答案
2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简易程序的相关知识点,较为综合。
选项A,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4条及《刑诉解释》第221条的规定,简易程序可以适用于下列案件:(一)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二)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三)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四)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其中,第(二)项、第(三)项都属于自诉案件。关于自诉案件能否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刑诉解释》第219条进一步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除外。——由此可见,并非所有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的自诉案件就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因此,选项A的说法过于绝对,并没有具体区分是哪类自诉案件,所以是错误的。
选项B,简易程序作为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具有一些不同于普通程序的特点。其中,关于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出庭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刑诉解释》第226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可以不出庭,但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书面辩护意见送交人民法院。”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和辩护人都可以不出庭。因此,选项B的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C,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必须确实能够简化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因而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就应当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对此,《刑诉解
释》第229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一)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二)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三)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四)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五)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选项C中“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符合上述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但关于转化的程序,根据《刑诉解释》第229条的规定,应当首先是“决定”中止审理,而非选项C中的“裁定”中止审理。因此,该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考生在记忆法条时一定要特别注意准确,以免因为疏忽大意而丢分。
选项D,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可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不但比普通程序的期限要短,而且不能延长。因此,选项D的说法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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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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