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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
admin
2019-06-13
28
问题
下列哪一选项的行为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
选项
A、甲用受贿所得的1500万元购买了一处别墅
B、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
C、丙与抢劫犯事前通谋后代为销售抢劫财物
D、丁明知是他人盗窃的汽车而为其提供伪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
答案
D
解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关于A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但本犯的掩饰、隐瞒行为,由于缺乏期待可能性,不能成立本罪。这里的“本犯”,包括获取赃物的原犯罪的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换言之,原犯罪的正犯、教唆犯和帮助犯实施赃物犯罪行为的,不成立本罪。据此,本案中甲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受贿罪一罪。因此,A项不当选。
关于B项。乙明知是他人用于抢劫的汽车而更改车身颜色,该汽车是犯罪工具而非犯罪所得,乙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的共犯(帮助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此,B项不当选。
关于C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情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等掩饰、隐瞒行为,会发生妨害刑事司法活动和被害人的追诉权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但是,如果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掩饰、隐瞒犯罪赃物达成合意的,则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不再成立本罪。因此,C项不当选。
关于D项。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司法机关难以发现赃物或者难以分辨赃物性质的,均有可能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200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所得的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买卖、介绍买卖、典当、拍卖、抵押、用其抵债的,或者拆解、拼装、组装的,或者修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的,或者更改车身颜色或者车辆外形的,或者提供或出售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或者凭证的,或者提供或出售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来历凭证、整车合格证、号牌以及有关机动车的其他证明和凭证的,均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因此,D项当选。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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