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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dmin
2014-02-27
17
问题
关于刑法解释,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刑法》第277条第4款规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妨害公务罪。因此,如果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属于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否则就属于类推解释
B、《刑法》第316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定脱逃罪。对这里“依法”的解释,应根据行为时的状况进行判断。因此,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的当时符合法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成为脱逃罪的行为主体
C、《刑法》第50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因此,死缓犯在二年考验期内只要犯故意犯罪的,都应当改为死刑立即执行,这符合刑法的文理解释的要求
D、《刑法》第240条的规定:“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由于“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中国境内”与“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内卖往中国境外”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因此,对前一种行为不应认为属于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否则就是类推解释
答案
B
解析
关于A项。根据刑法典第277条第4款,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定妨害公务罪。因此,如果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的,可以直接认定属于刑法典第277条第1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定妨害公务罪,这是一个文理解释。再者,“未使用暴力、胁迫方法”都可以认定为妨害公务罪,那么“使用暴力、胁迫方法”更应成立妨害公务罪,“举轻以明重”,这当然解释。故A项错误。关于B项。脱逃罪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对这里的“依法”的判断,固然要同时考虑程序上的合法与实体上的合法,但这种合法不是事后判断的,而应根据行为时的状况进行判断。因此,原则上只要司法机关在关押的当时符合法定的程序与实体条件,就应认为是依法关押,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成为脱逃罪的行为主体。故B项正确,当选。关于C项。死缓犯在考验期内被改为死刑立即执行的条件是实施了故意犯罪,对这里的“故意犯罪”应作限制解释。死缓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种,在应当判处死刑的前提下,对犯罪人适用死缓制度,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犯罪人还具有改造的可能性。只有对抗拒改造情节恶劣的死缓犯执行死刑才符合死缓制度的精神,才符合我国当前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立法目的和司法取向。因此,这里的“故意犯罪”,应是指表明犯罪人拒绝改造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这属于限制解释(缩小解释)。故C项错误。关于D项。我国刑法之所以把“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个加重情节,是因为这种行为使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更不易侦破,增加了有关机关查处案件的难度,此外还具有恶劣的国际影响。但是,“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中国境内”,与“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内卖往中国境外”,具有相似的甚至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果仅将后者作为本罪的加重处罚情节,而对前者只按一般的拐卖行为予以对待,会明显地造成刑法适用的不平等,与刑法平等地保护被拐卖妇女、儿童利益的立法思想相违背。所以,“将妇女、儿童从中国境外卖往中国境内”也应解释为作为本罪加重情节的“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这属于扩大解释。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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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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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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