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义务,股东获取司法救济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dmin2013-05-03  57

问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义务,股东获取司法救济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选项 A、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已经造成公司担保款项100万人民币损失,股东可以直接起诉
B、违反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总经理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自己获得利润100万,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C、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某董事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但是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以不起诉

答案B,C,D

解析 我国《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10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本题的答案为B、C、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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