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

admin2018-03-26  31

问题 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
    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
    请回答第(1)-(3)题。(2012年卷一92-94题)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选项 A、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房地产开发合同的效力。
    A项:《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公司经理的行为即代表公司的行为,经理被撤换不影响该经理之前代表公司所签的合同的效力,故A项当选。
    B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但在起诉前办理审批手续的,合同可以有效,不能仅仅因为“签订合同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认定合同无效,故B项当选。
    C项:土地增值属于土地的一般规律,乙公司用作出资的土地日后增值在甲、乙双方签订合同时即可预见,无所谓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退一步讲,即便构成国有资产流失,也是日后调整股权比例的问题,不涉及《合作协议》的效力问题,C项说法不能成立,当选。
    D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5条第1款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乙公司不因自己无房地产开发资格而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D项理由不能成立,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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