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24题)

admin2016-07-01  16

问题 关于刑事诉讼构造,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试卷二第24题)

选项 A、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了刑事诉讼构造
B、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的因素形成的
C、职权主义诉讼构造适用于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
D、当事入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是矛盾的

答案C

解析 A选项考查刑事诉讼构造的决定因素。刑事诉讼构造,又称为刑事诉讼模式,是追诉方、被追诉方和裁判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相互关系及其体现形式的总体系。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刑事诉讼目的所决定。刑事诉讼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和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出发点和追求的结果。刑事诉讼目的和刑事诉讼构造之间是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刑事诉讼目的决定刑事诉诉讼构造,刑事诉讼构造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手段和方法。例如,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人权观念深入人心,封建专制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受到强烈抨击。在刑事诉讼中实现人权保护目的的促使刑事诉讼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控、审分离原则和辩护制度得以确立和发展。因此,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决定刑事诉讼的构造,而非刑事诉讼价值观决定刑事诉讼构造,A选项表述错误。
    近现代的刑事诉讼构造存在三种类型:职权主义诉讼、当事人主义诉讼和混合式诉讼,各个模式区别的关键在于控辩审三方各自发挥的功能和方式不同.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强调国家公权力机关主导诉讼进程: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强调控辩双方的程序主导性地位.混合式诉讼则在强调国家职权的同时注重发挥控辩双方的作用。
    职权主义诉讼构造是在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由法官推动诉讼进程的诉讼构造。职权主义体现了国家在处理刑事案件方面的主动干预原则,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可以主动询问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并采取一切必要的证明方法,以查明案件事实方面。选项C表述正确,应当选。不过,职权主义虽能够迅速有效地追究犯罪,但也存在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难以达到有效保障的不足。
    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的特点是法官自我克制,不主动调查证据:案件事实的发现委诸于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辩论。通过控辩双方的作用和反作用,达到制约政府权力、揭示案件事实的目的。这种带有强烈对抗色彩的制度集中体现在证据调查活动的竞争机制中。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下,控辩双方通过相互对抗的方式发现案件真实,从而达到追诉犯罪的效果。由此,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与控制犯罪并不矛盾,选项D错误。
    混合式诉讼构造的代表国家为日本和意大利,混合式诉讼兼采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和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因素,在原有的职权主义诉讼构造的基础上大力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积极因素的结果,以折中模式试图结合职权主义诉讼和当事人主义诉讼构造之长而避免其短,从而达到既保障人权,又注重发现案件真实和提高诉讼效率的效果。由此,混合式诉讼构造是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吸收当事人主义,而非B选项表述的当事人主义吸收职权主义,选项B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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