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2月,旅游者向某等5人向旅行管部门投诉称:2000年1月,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商定并签订了一份东南亚8日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出境旅游的全部费用。该份合同书上加盖了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印章。不料,时至预定出国的日期,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却借故一推再推。最

admin2009-06-23  41

问题 2000年2月,旅游者向某等5人向旅行管部门投诉称:2000年1月,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商定并签订了一份东南亚8日旅游合同,且交纳了出境旅游的全部费用。该份合同书上加盖了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的印章。不料,时至预定出国的日期,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却借故一推再推。最后,该国际旅行社海外部电话无人接听,旅游者向某等人寻至该旅行社海外部,只见铁将军把门,已是人去楼空。为此,旅游者向某等人联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回所交旅行费用,并给予经济赔偿。经查,该旅行社海外部已由该社职工李某承包,属专业内部承包,该海外部无独立法人资格。且该国际旅行社无出境旅游经营权。该国际旅行社负责人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说明情况时称,该海外部已由李某承包,且在承包书中明确声明,承包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社里无关,均由承包人承受。因此,根据承包协议书,该社负责人认为,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问题:该国际海外部与旅游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的吗?

选项

答案该国际海外部与旅游者所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第一,根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之一是订立合同的主体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本案中,该国际海外部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即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的规定,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该国际社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属超范围经营。根据《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本案中的合同属无效合同。该旅行社负责人的说法不成立。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理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本案中旅行社不得以内部承包为由而不承担责任。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遭受的经济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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