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二—49,单)

admin2017-03-07  20

问题 国务院某部对一企业作出罚款50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该部申请行政复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卷二—49,单)

选项 A、在行政复议中,不应对罚款决定的适当性进行审查   
B、企业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可以口头委托   
C、如在复议过程中企业撤回复议的,即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   
D、如企业对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企业对国务院的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答案D

解析 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适当性进行审查,这和行政诉讼只能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是不同的。故A选项错误。考生需要注意,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一方面,由于法院对行政机关只是依法“监督”的关系,不适宜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判断需要一些专业的行政经验,法院的知识经验也不支持其进行合理性审查。但是,在行政复议中,是上级机关审查下级行政机关的行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往往是领导关系或者业务主管关系,干涉下级行为的权力本身就较大,而且也具有相应的行政经验,因此可以进行合理性的审查。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只有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才可以口头委托,企业是不可以口头委托的,故B项错误。考生需要注意,行政复议的委托是一种要式行为,应当按照法定方式进行,口头委托仅仅限于一些难以进行书面委托的情况,一般而言,企业是不会存在难以书面委托的情况的。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C选项忽略了但书的存在,将表述绝对化,故而是错误的。考生需要注意的是,之所以规定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是为了防止当事人的反复给被申请人以及复议机关增加工作负担。因此,必须是因申请人自身的原因,才能禁止申请人再次申请。如果存在撤回申请是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从自然公正的角度出发,显然应当允许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对于省部级机关的原级复议决定,是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但本裁决为终局的,不可再诉,故D选项的表述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考生需要注意的是,复议终局处理,不得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规定的不多,主要是三种情况:(1)出入境处罚决定。根据《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与《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中国公民对出人境管理公安机关作出的拘留决定不服的,或者外国人对其罚款或者拘留处罚决定不服的,既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复议的,则复议决定具有终局效力,当事人对此不得提起行政诉讼。(2)省部级单位对自身行为的复议决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省部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时,其救济途径有两种选择:一是直接起诉,二是向原机关自己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的,对其复议决定不服仍有两种选择:一是起诉,二是申请国务院做出裁决,在这里,国务院的裁决实际上是一种二次复议决定。当事人如果选择国务院的裁决,则该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不得再对其提起行政诉讼。(3)有关自然资源权属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如果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且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勘定、调整行政区划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做出复议决定,则属于终局行为。这意味着要同时出现下面两个条件的才构成复议终局:其一,复议决定是省级人民政府针对自然资源权属做出的;其二,复议决定做出的依据是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勘定、调整行政区划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本题答案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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