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事先约定共同杀死甲、乙两人。杀死之后,B偶然发现路人丙目击了犯罪过程,于是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追上正在逃跑的丙,并对其胸开枪,丙应声倒下。A赶到之前,丙已经死亡。在A、B把丙的尸体与甲、乙放在一起并准备丢弃时,丙喉咙突然发出咕噜声(咕噜声仅为死亡初

admin2022-03-17  50

问题 A、B事先约定共同杀死甲、乙两人。杀死之后,B偶然发现路人丙目击了犯罪过程,于是在A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追上正在逃跑的丙,并对其胸开枪,丙应声倒下。A赶到之前,丙已经死亡。在A、B把丙的尸体与甲、乙放在一起并准备丢弃时,丙喉咙突然发出咕噜声(咕噜声仅为死亡初期的一种生理现象,但足以使一般人误认存在生命),A以为丙仍活着,又在丙头部补了一枪。问:A的行为罪责为何?B的行为罪责如何?A、B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选项

答案(1)首先,A与B对于甲、乙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其次,对于丙的死亡,A事后才认知,不存在共同故意,也不存在共同行为,不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共犯;再次,A误以为丙还活着补枪的行为,因为一般人也认为丙有生命,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客观上仅存在尸体,所以仅成立未遂;又,该行为在客观上还符合故意毁坏尸体罪的客观要件,但由于A缺乏故意毁坏尸体罪的故意,不成立故意毁坏尸体罪;最后,A在同一场合连续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连续犯。 (2)首先,B与A对于甲、乙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其次,B杀死丙的行为属于直接正犯,成立单独犯罪;最后,B在同一场合连续杀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连续犯。 (3)A与B对于甲、乙的死亡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但对于丙的死亡缺乏共同故意,不成立共同犯罪。A补枪的行为也非共同行为,不成立共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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