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26题)

admin2016-05-08  27

问题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试卷一第26题)

选项 A、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2届
B、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C、村民委员会选举由乡镇政府主持
D、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答案D

解析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据此,村民委员会成员没有任期的限制,可以连选连任。故A选项错误,不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的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这是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整个程序,该条是2010年修订的内容,需要考生全面掌握并注意细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其一,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其二,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许多考生由于忽略了第一个条件而误选,B选项错误,不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因此,C选项错误,不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8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故D选项正确,当选。
    陷阱点拨:本题中很多考生掉人了B选项设置的陷阱,而同样的陷阱,在2011年的试卷一第63题以同样的选项出现过。这是司法考试经常采取的设置陷阱的模式,在此提醒考生,在熟记知识点的时候,一定要做到清楚、全面,切忌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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