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考研
符某(15周岁)唆使吴某(17周岁)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吴某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死;另外,符某和吴某共同绑架王某,在绑架王某后,符某出于私愤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符某(15周岁)唆使吴某(17周岁)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吴某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死;另外,符某和吴某共同绑架王某,在绑架王某后,符某出于私愤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dmin
2015-06-28
31
问题
符某(15周岁)唆使吴某(17周岁)盗窃他人财物,在盗窃过程中,吴某为逃避抓捕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死;另外,符某和吴某共同绑架王某,在绑架王某后,符某出于私愤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符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B、吴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绑架罪
C、符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
D、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绑架罪
答案
A,B
解析
本题考查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绑架人质后杀害被绑架人,拐卖妇女、儿童故意造成被拐卖妇女、儿童重伤或者死亡的行为,依据刑法也应当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15周岁符合以上的规定,在绑架王某后使用暴力将王某打成重伤的行为,应当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符某不对其唆使吴某盗窃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吴某已经年满16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绑架罪。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1BaUFFFM
本试题收录于: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题库专业硕士分类
0
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专业硕士
相关试题推荐
《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
《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第18条规定:“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根据作用结果的状态,法的作用可分为()
下列关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分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下列关于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数位法学博士认为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宪法》《立法法》相抵触,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法规规定。数位法学博士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对该行政法规进行
简述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的权力。
论述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内容及其完善。
下列选项中,属于我国宪法渊源的是()
随机试题
某工程项目由A、B、C三个分项工程组成,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确定中标人,合同工期为5个月。各月计划完成工程量及综合单价见表4.1,承包合同规定:(1)开工前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5%作为材料预付款。预付款从工程开工后的第2个月开始分3个月均摊
下列哪项不是心房扑动的特点()
Sometimes,people【C1】______yourlifeandyourealizethattheyarethere【C2】______somepurpose,to【C3】______youalesson,orto
盐酸利多卡因具有下列哪些性质
足月新生儿,生后2天,巩膜、皮肤明显黄染。查:血清总胆红素10mg/dl,结合胆红素lmg/dl。精神、食欲一般,肝右肋下2cm。可能的诊断是
按规范要求,综合布线系统水平缆线与建筑物主干缆线及建筑群主干缆线之和所构成信道的总长度不应大于下面哪一项数据?()
领导让你准备汇报材料,突然有一位外地的群众到你单位来办理审批业务。这个业务与你的工作相关。并且要耗费相当长的时间。你要如何安排?(2011年11月19日河南省公务员面试真题)
什么因素影响了公司的贝塔?
下面属于系统软件的是
WhichofthefollowingareNOTresourcesinthelibrary?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