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甲出资18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评估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债权人张某请求A公司偿还债务时,发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

admin2016-12-22  32

问题 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简称A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600万元。甲出资18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其中:机器设备评估作价出资100万元;丙以货币270万元出资。经营一段时间后,债权人张某请求A公司偿还债务时,发现乙公司的机器设备实际价值为30万元,因此要求乙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乙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实际股东为丁为由拒绝承担。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对于乙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认缴的出资的,甲乙丙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应该补足出资,不能补足的,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没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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