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400万元,以自有的一批汽车提供担保,丙、丁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担保函,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现甲公司届期无力偿还乙银行贷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min2014-11-25  35

问题 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400万元,以自有的一批汽车提供担保,丙、丁分别向乙银行出具担保函,承担全部保证责任。现甲公司届期无力偿还乙银行贷款,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乙银行可以要求丙或者丁承担部分保证责任
B、乙银行应当先就甲公司的物保实现债权
C、丙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也可以要求丁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D、丙、丁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具有顺序限制

答案A,B,D

解析 《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故B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1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丙、丁构成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权人乙银行行使保证债权没有顺序的限制,可以请求任一保证人或者全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基于《物权法》第176条的规定和《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A项正确。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0条第2款的规定,在连带共同保证中,某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其追偿权具有顺序限制,应先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向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按照连带共同保证人内部的份额按比例追偿。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故C项错误,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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