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4年5月分别出资80万元、5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80万元在出资时仅值50万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admin2016-08-15  21

问题 甲、乙、丙于2014年5月分别出资80万元、50万元、2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9月查实甲的机器设备80万元在出资时仅值50万元,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B、甲应补交其差额30万元
C、乙和丙应承担连带责任
D、甲应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D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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