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dmin
2014-10-29
22
问题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有限责任公司体现更多的人合性,股份有限公司体现更多的资合性
B、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更多的强制性规范,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公司章程享有更多的意思自治
C、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都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分期缴纳,但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D、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例外情况下都有可能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
A,D
解析
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公司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属于以人合为主兼具资合性质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故A项正确。有限责任公司更强调意思自治,股份有限公司更强调对其的监管,故B项错误。C项,根据《公司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可知,有限责任公司资本采取“认缴制”,至于是分期缴纳,还是一次缴纳,《公司法》并不加以限制。另外,《公司法》第80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第2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由上述规定可知,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认缴制”,至于是分期缴纳,还是一次缴纳,《公司法》并不加以限制。但是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采取“实收资本制”,也就是不允许“分期缴纳”。D项,《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对“法人人格”否定的情形下,公司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zL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应否准许?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否须经法院准许?
根据乡党委的指示,某乡政府为维护本区社会稳定组建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综治办)。该乡农民王某与邻居李某因宅基地的使用权产生纠纷,王某用砖块将李某砸伤。综治办接到举报后,遂将王某带到乡派出所关押了10天,并罚款1000元。王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况有________。
某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林某生产假药一案进行审查起诉,其对本案中林某存入银行的赃款采取的下列措施中,正确的是:
胡某赌博赢得柳某1万元钱,但柳某却拒绝给付,胡某非常恼火,遂采用暴力将柳某扣为人质,并向其家人索要12万元的债款、利息和损失。柳某家无奈,只得凑齐12万元交给胡某。对胡某的行为应当:
甲、乙共谋杀害在某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由于两人枪法较差,结果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而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请问下列关于甲、乙行为的定性说法错误的是:()
因甲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贷款银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06年6月7日,银行在诉讼中得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于2006年4月6日根据申请,将某小区住宅项目的建设业主由甲公司变更为乙公司。后银行认为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债权,于2008年1月9日
某区人民法院受理林某(17岁)盗窃案后,指定律师高某作为其辩护人。开庭审理时,林某以高某是女律师因此不可靠为由,拒绝高某为其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区人民法院的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某公司经理A委托职员B了解公司C的信用。B了解到c公司是个皮包公司,经常虚构情形和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但因为对A不满,就说c公司没有任何问题、后来A据此代表公司和C公司签订合同,后来被c公司骗走公司资金30万元。对于B的行为:
请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和规定判断,在下列选项中,哪些不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情形?()
随机试题
根据公式,房地产评估值=房地产年收益额/资本化率,此公式假设前提包括【】
乙型肝炎病毒复制活跃乙型肝炎感染恢复,已产生免疫力
患者,男,48岁。口苦,心烦,闷胸不舒,入睡困难,舌质红,脉数。用药宜选()
外企白领朱某与王某于2006年4月结婚,二人进行了婚前财产公证,并订立了婚后财产的归属协议,协议约定:婚前个人财产以及结婚后双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2006年7月,朱某为出国进修借朋友李某30万元,后李某急需用钱,遂要求王某还款。以下关于本案的说法
黄强因遗嘱继承纠纷将其妹黄月诉至法院,并在质证时提出黄月举示父亲的自书遗嘱是伪造的,申请笔迹鉴定,法院准许。关于本案的鉴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官府菜在规格上一般不低于宫廷菜,而又与庶民菜有极大的差别。()
有一阅览室,读者进入时必须先在一张登记表上登记,该表为每一座位列出一个表目,包括座号、姓名,读者离开时要注销登记信息;假如阅览室共有100个座位。试分别用信号量和P、V操作以及管程来实现用户进程的同步算法。
A、Theoldpackageiscolorless.B、Theoldpackageisuninteresting.C、Peopleshouldprotecttheenvironment.D、Theoldpackagei
A、Theexamisveryeasy.B、Berelaxandcalmandthenshewillmakeit.C、It’snecessarytobringadictionarywithher.D、It’s
Thefirststeptodefeatinganenemyistopindownhisexactidentityandhowheoperates.Hypertension—chronic,abnormallyrai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