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点刑狱司

admin2022-03-30  14

问题 提点刑狱司

选项

答案宋代地方实行三级体制,在州、县之上,为了实行中央对地方的监管,另设有路,这一级主要根据职事设置各种事务的监管官员。“提点刑狱司”即路一级的主管地方官员司法事务监管的职官;其不构成一级独立的审判机构,只是中央派出机构。根据《宋史·刑法志》记载,提点刑狱司的职责是,“凡管内州府十日一报囚帐,有疑狱未决,即驰传往视之”,即巡查地方州县狱讼,包括对地方已决案件进行复审、对地方久悬未决的案件和冤狱进行亲自审理,因此便包括了对越级申诉的受理;根据地方官员对于司法事务的职责履行,提点刑狱司对地方官员有弹劾的职权,“州县羁留不决,按谳不实,长吏则劾奏”;尤其是在《盗贼重法》颁布之后,更加重了对地方官员追惩盗贼犯罪的责任监督。此外,“提点刑狱司”的一项重要职责即对地方判处死刑的案件有复核权。虽然从制度上,皇帝应该作为死刑的最后决定人,但在实践中,皇帝对死刑案件事必躬亲是难以实现的,尤其是宋代重刑惩治地方盗贼的政策加大了死刑的案件量,作为皇帝的代表,提点刑狱司对地方死刑的复核权保证了中央对地方死刑案件的控制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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