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

admin2012-12-02  25

问题 下列人员中,可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

选项 A、马某被判拘役,其声称女儿正在读小学,需要其接送
B、周某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自杀未遂,致使生活不能自理
C、刘某被判有期徒刑3年,服刑过程中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D、韩某被判有期徒刑5年,其声称丈夫在外地工作,老母病重,儿子年幼,需要其照顾

答案C

解析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此次修订将原来的第二百一十四条改为第二百五十一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故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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