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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预谋对丙(女)实施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丙所住公寓,欲实施抢劫。因丙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犯罪过程,即逃离丙家,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
甲乙预谋对丙(女)实施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丙所住公寓,欲实施抢劫。因丙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犯罪过程,即逃离丙家,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
admin
2009-04-23
32
问题
甲乙预谋对丙(女)实施抢劫。二人购买了弹簧刀、胶带,手套等作案工具,并事先对作案地点进行踩点。后两人按照事先分工,携带作案工具,假冒维修工进入丙所住公寓,欲实施抢劫。因丙对二人行为产生怀疑,有所警惕。二人未敢实施犯罪过程,即逃离丙家,在逃离途中被保安人员抓获。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乙尚未着手实施犯罪,应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
B、甲乙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应处于犯罪的实行阶段
C、甲乙属于犯罪中止
D、甲乙属于犯罪未遂
答案
1,4
解析
对于犯罪阶段的认识,本案的主要分歧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已着手实施。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是分割犯罪预备阶段和犯罪实行阶段的临界点,这也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预备的主要标志,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如何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已着手实施,可以借助犯罪的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本质和作用的区别来分析。犯罪的预备行为是为具体犯罪构成行为的实行和犯罪的完成创造便利条件,为其创造
现实的可能性;而实行行为则是要直接完成犯罪,变预备阶段的实行和完成犯罪的nJ能性为现实性。本案当中甲乙两人为实施抢劫行为进行了亢分的准备。二人预谋作案计划、购买作案工具、勘察犯罪场所等一系列行为是为实施抢劫罪进行的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预备活动,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二人假冒维修工进入丙室内,假装维修管道,一直在寻找机会靠近丙,司机对其施以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劫取财物。但由于丙警惕性很高,对二人的犯罪意图有所察觉,始终与二人保持较远距离,且勒令二人赶快离开,使二人没有机会靠近丙,也没有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即退出丙的房间。正因为二被告人从始至终都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所以应认定处于犯罪的预备阶段。因此,选项A正确。
对于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的区分主要在于犯罪行为的停止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还是犯罪分子主观上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欲达日的而不能”是犯罪未遂,“能达目的而不欲”是犯罪中止。本案当中甲乙处在公寓内一个较为封闭的空间,当他们欲对一个女子实施抢劫时,是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在当时的情境之下是完全有可能实施抢劫行为的,丙的警惕并不能对二被告人起到强制作用,因此只有出于二人主观上的意愿自动中止犯罪,犯罪行为才能停止下来,故甲乙的行为应认定为犯罪中止。因此,选项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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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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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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