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以下说法中,有哪些是正确的?( )
以下说法中,有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
2015-09-30
25
问题
以下说法中,有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甲主动到检察机关交代向王某行贿20万元的事实,从而使检察机关成功指控王某的受贿罪,甲成立自首
B、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在押期间给父母写信请求父母帮助抓获同案犯李某。其父发现李某偷偷回村后,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乙成立立功
C、丙和郭某均被判处死刑被关押于同一监舍。郭某对丙说:“我反正要死了,不如给你一个立功机会,救你一命。”郭某将自己未被发觉的两宗杀人事实告知丙,丙将此情况报告给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丙成立重大立功
D、丁犯有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审查期间揭发他人贪污100万元的事实,经查证属实。丁的重大立功适用于诈骗罪、贪污罪、受贿罪三项罪行
答案
A,C,D
解析
《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A选项中,甲向检察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构成自首。B选项中,尽管抓捕同案犯构成立功,但是若协助抓捕的行为不是犯罪人自己作出的,就不能认定其构成立功。当然,若是乙向其父母提供了重要线索,也可认定其构成立功,但本案中并不存在这一情形。C选项中尽管丙与郭某有计划的制造重大立功行为,但依照相关法律该行为毕竟是不禁止的,所以应肯定丙构成重大立功。D选项中,重大立功自然可以适用于所有的罪行,这是其与自首的重要区别:立功对人不对罪,自首对罪不对人。所以本题应当选AC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mt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哪些选项说法错误?()
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某市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经省高院核准。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章某未犯新罪。两年期满后的第二天,高级法院尚未裁定减刑,章某因与同监另一犯人崔某发生矛盾,将崔某脾打裂,构成重伤。该高级人民法院对章某应当如何处
郭某连续几天在北京市某工商支行门外尾随去银行存款的多名个体工商户,伺机用身上藏着的细绳勒伤个体户后进行抢劫,但均因附近有保安人员巡逻,一直未敢下手。后正欲行抢时被联防队员当场抓获。对郭某的行为应怎样认定?()
梁某(12岁)将涨某(8岁)杀死,张某的父母到公安机关控告梁某杀人,要求惩办梁某,该公安机关应当( )。
《刑法》第29条第1款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于本规定的理解,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下列选项中的哪一机关以法律规定?()
张某、王某合伙实施盗窃,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王某未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王某的量刑过轻,仅就王某的量刑问题提出抗诉。在二审程序中,张某享有哪些权利?(2001—卷二—66,多)
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拘留。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关于挪用公款罪,下列判断正确的选项是:
随机试题
影响化工反应过程的主要因素有原料的组成和性质、催化剂性能、工艺条件和设备结构等。
进行患病率调查时、受检人数不应低于应检人数的
据WHO调查,在住院病人中发生药物不良反映的有
已知某工程设备购置费为2000万元,未达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为80万元,建筑工程费为800万元,安装工程费为300万元,土地使用费200万元,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其他费用为60万元,与未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其他费用为30万元,基本预备费费
欧美国家的旅行社一般分为()。
劳动法律行为包括()。
领导曾集体研究决定把张三从甲科室调整到乙科室。但张三以自己熟悉甲科室的工作为由拒绝调整。不久,领导又集体研究决定把李四从丙科室调整到乙科室,李四以张三可以调而不动为由拒不执行决定。假如班子决定由你来处理此事,你会怎么办?
“府院之争”的实质是()。
Advancingagemeanslosingyourhair,yourwaistlineandyourmemory,right?DanaDenisisjust40yearsold,but(21)______
ItisgenerallyrecognizedintheworldthatthesecondGulfWarinIraqisacrucialtestofhigh-speedweb.Fordecades,Ameri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