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案例分析30)甲于1990年10月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3月被假释。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手,携带款项前往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

admin2017-03-24  23

问题 (2008年案例分析30)甲于1990年10月犯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3月被假释。2006年5月,甲通过互联网得知某单位有钢材销售后,与乙商量,要乙扮作自己的助手,携带款项前往洽谈生意。在甲与该单位谈判中,乙一直在场。经谈判,双方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甲预付货款总金额30%后,可提走合同项下全部钢材,余款待甲提走货物后一星期内支付。甲按合同支付了15万元预付款,提走了价值50万元的钢材。钢材到手后,甲、乙与丙谈判销售钢材,丙对钢材来路表示怀疑,甲不得不说出实情。最终,丙支付30万元现金要下了该批钢材。甲分给乙3万元后潜逃。案发后,乙被抓获,主动提供了甲的藏匿地点,使公安机关顺利将甲抓获归案。
    阅读、分析案情后,请回答下列问题:
    (1)请分别认定甲、乙、丙行为的性质。
    (2)甲的假释考验期是多少年?假如甲因其骗取50万元钢材的行为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对甲应如何决定执行的刑罚?
    (3)对乙应如何处罚?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1)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预付部分货款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物后潜逃,构成合同诈骗罪。乙与甲事先通谋,与甲一起参与合同诈骗行为,应与甲一起按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丙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2)甲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对甲应当撤销假释,将甲诈骗罪(旧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在假释考验期内所犯的合同诈骗罪(新罪)所判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3)乙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乙协助抓获同案犯甲,构成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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