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公司定作一批办公桌,以供与他人筹办公司之用,合同约定在2005年12月31日前乙公司应向甲交货。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因生意很好,木料发生短缺,进货需要时间,已不能按时向甲提供办公桌,遂于12月28日发邮件通知甲,要求延迟履行合

admin2022-03-15  32

问题 甲向乙公司定作一批办公桌,以供与他人筹办公司之用,合同约定在2005年12月31日前乙公司应向甲交货。合同并未约定违约金。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因生意很好,木料发生短缺,进货需要时间,已不能按时向甲提供办公桌,遂于12月28日发邮件通知甲,要求延迟履行合同。此时,甲与他人筹办公司之事遇到麻烦,故未回复乙公司。2006年1月6日,甲与他人筹办公司失败,遂通知乙公司取消办公桌的定作。但乙公司已于1月5日完成了办公桌的制作。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甲有权取消办公桌的定作,但应赔偿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B、甲并未同意乙公司延迟履行,故原合同未变更,乙公司应向甲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C、甲未及时回复乙公司的延迟履行合同的请求,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D、甲公司并不是必须在12月31日前拿到办公桌,因此,乙公司于1月5日交货并未实质上违反合同

答案1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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