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浙江第1题】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dmin2021-01-22  32

问题 【2015年浙江第1题】下列情形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选项 A、甲乙二人自由恋爱,因两人均年满20周岁,经双方父母同意,两人可以结婚
B、丙12岁,玩火酿成火灾,造成重大财产损失,但丙不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
C、丁6岁,春节收到红包若干,其母认为丁尚年幼,红包里的钱应归监护人所有
D、19岁的大学生戊,认为父母有义务支付他的教育费及生活费至其独立工作为止

答案B

解析 我国《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6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A项错误。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丙未满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的年龄,不承担失火罪的刑事责任。B项正确。
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收红包是单方受益行为,因此是有效的,红包不应归其监护人所有。C项错误。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大学生戊19岁。属于完全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在法律上没有支付其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义务。D项错误。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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