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dmin2016-04-18  33

问题 某县工商局认定王某经营加油站系无照经营,予以取缔。王某不服,向市工商局申请复议,在该局作出维持决定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取缔决定。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选项 A、市工商局审理王某的复议案件,应由二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
B、此案的被告应为某县工商局
C、市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
D、如法院认定取缔决定违法予以撤销,市工商局的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答案A,C

解析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选项B不确切。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C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9条,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因此,D项说法不正确。特别注意,此规定修正了《行诉解释》第5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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