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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
admin
2009-09-27
36
问题
王大与王二系亲兄弟,王大独身无子,王二提出将他的三儿子王钢过继给王大,王大未置可否。事后王大仍然独立生活,王钢也从未对大伯尽义务,也没有一起生活过。当王钢准备结婚时,向王大要钱盖房子。王大不肯给,王钢不甘心,于是发生争议,王大诉请法院判决他与王钢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关于本案的叙述,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变更之诉
B、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给付之诉
C、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消极确认之诉
D、王大与王钢的诉讼为形成之诉
答案
C
解析
依据当事人诉请法院裁判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将诉分为三种: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确认当事人之间的一定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从而消除当事人对此所存争议的诉讼。依请求的目的性不同,分为积极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后者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判令另一方当事人履行特定民事义务的诉。履行特定义务的方式通常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变更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判令改变或消灭与对方当事人现存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本案中王大与王钢之间的诉讼为确认之诉。题中,原告王大请求法院确认他与被告不存在继父子关系,因而是消极的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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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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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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