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百货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购销业务如下。 (1)代销服装一批,从零售总额中按10%提取的代销手续费为3.6万元; (2)购入副食品一批,货款已付,但尚未验收入库,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4万元、10.88万元; (3)购入百货类商品一

admin2011-02-15  34

问题 某百货商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份购销业务如下。
(1)代销服装一批,从零售总额中按10%提取的代销手续费为3.6万元;
(2)购入副食品一批,货款已付,但尚未验收入库,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4万元、10.88万元;
(3)购入百货类商品一批,货款已付,取得的专用发票注明税款3.26万元;
(4)购入化妆品一批,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是60万元、10.2万元,已支付货款50%,后由于未能与厂家就最终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已承诺开具进货退出证明单的情况下,遂将进货的一半退回厂家,并已取得厂家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
(5)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入钢琴两台,已取得专用发票,注明价、税款分别为6万元、1.02万元,当月已付款40%,余额再分6个月付清;
(6)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电冰箱136台,每台冰箱零售价3000元,对以旧换新者以每台2700元的价格出售,不再支付旧冰箱收购款;
(7)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本月购进的钢琴两台,每台零售价4.68万元,合同规定当月收款50%,余款再分5个月收回;
(8)除以上各项业务外,该百货商场本月其他商品零售总额为168万元。申报期内该百货商场计算并申报的本月应纳增值税情况如下:
销项税额=3.6×17%+0.27×136×17%+4.68×50%×2×17%+168×17%=0.61+6.24+0.8+28.56=36.21(万元)
进项税额=3.26+10.2+1.02=14.48(万元)
应纳税额=36.21-14.48=21.73(万元)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该百货商场被认为进行了虚假申报,税务机关据此作出了相应的补税等税务处理决定。
要求:
(1)具体分析该百货商场计算的当月应纳增值税税款是否正确?如有错误,请指出错在何处,并正确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款;
(2)构成偷税罪的具体标准是多少,该百货商场是否构成偷税罪;
(3)对于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该百货商场拟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和税务行政诉讼,就此案例请回答,应向何处提出复议申请,被申请人是谁,复议机关应在多少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可否不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百货商场计算有以下错误: ①3.6万元是手续费,不是全部价款,应换算成零售额再将价税分离换算为不含税价款计算销项税。 ②因货款已付,并取得专用发票,所以10.88万元的进项可扣除。 ③购入化妆品后,退货一半,但未取得证明单,销货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没有合法依据无效,购入化妆品未付清款,购货方也不得抵扣进项税10.2万元。 ④购入的两台钢琴款未付清,1.02万元的进项税不得抵扣。 ⑤以旧换新销售冰箱应按新商品售价计税,不能扣减旧货收购价格300元,且零售价应作价税分离后计税。 ⑥4.68万元为含税价,应作价税分离后计税。 ⑦168万元为含税价,应作价税分离后计税。 正确的做法是: ①销项税=3.6÷10%/(1+17%)×17%+136×0.3/(1+17%)×17%+2×4.68×50%/(1+17%)×17%+168/(1+17%)×17%=30.77×17%+34.87×17%+4×17%+24.41=5.23+5.93+0.68+24.41=36.25(万元) ②进项税=10.88+3.26=14.14(万元) ③应纳增值税=36.25-14.14=22.11(万元) (2)构成偷税罪的标准是偷税数额1万元以上,同时占应纳税额10%以上。该商场违反规定多抵扣了进项税金,少缴税0.38万元(22.11-21.73),未构成偷税罪。 (3)商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国家税务局)提请复议,被申请人是作出补税决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商场不能不经过复议程序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复议事项属于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对征税行为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应先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补税额补税,然后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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