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与吴某分别与华谊商厦签订了一层商铺的租赁合同,因为华谊商厦未能按时开业,宋某与吴某分别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华谊商厦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dmin2014-10-16  36

问题 宋某与吴某分别与华谊商厦签订了一层商铺的租赁合同,因为华谊商厦未能按时开业,宋某与吴某分别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华谊商厦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甲区法院可依职权将宋某与吴某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宋某委托代理律师的行为,需经吴某同意
C、宋某申请撤诉,甲区法院裁定准许后,吴某与华谊商厦的诉讼继续进行
D、宋某申请撤诉,如果吴某不同意,则甲区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答案A,B,D

解析 本题中,宋某与吴某分别与华谊商厦签订了一层商铺的租赁合同,属于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因此,宋某与吴某在本案中是普通共同原告。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可见,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无需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因此,选项B与D是不正确的,而选项C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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