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宋某与吴某分别与华谊商厦签订了一层商铺的租赁合同,因为华谊商厦未能按时开业,宋某与吴某分别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华谊商厦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宋某与吴某分别与华谊商厦签订了一层商铺的租赁合同,因为华谊商厦未能按时开业,宋某与吴某分别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华谊商厦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admin
2014-10-16
36
问题
宋某与吴某分别与华谊商厦签订了一层商铺的租赁合同,因为华谊商厦未能按时开业,宋某与吴某分别向甲区法院起诉,要求华谊商厦承担违约责任。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哪些是不正确的?( )
选项
A、甲区法院可依职权将宋某与吴某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宋某委托代理律师的行为,需经吴某同意
C、宋某申请撤诉,甲区法院裁定准许后,吴某与华谊商厦的诉讼继续进行
D、宋某申请撤诉,如果吴某不同意,则甲区法院裁定不予准许
答案
A,B,D
解析
本题中,宋某与吴某分别与华谊商厦签订了一层商铺的租赁合同,属于同一种类的法律关系,因此,宋某与吴某在本案中是普通共同原告。故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可见,普通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具有独立性,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无需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因此,选项B与D是不正确的,而选项C是正确的。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MO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2005年6月5日,1988年7月21日出生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小龙,因寰宇公司的公交车司机张某紧急刹车而受伤,花去若干医疗费。2006年2月小龙伤愈继续上学,写了授权委托书给其父李某,让他代理其提起诉讼。李某以正当的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于2006年3月对寰宇公司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的审理程序中公告是必经的程序?
法庭在审理被告人某甲入室盗窃案的过程中发现,某甲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为逃避抓捕曾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某国有公司出纳甲意图非法占有本人保管的公共财物,但不使用自己手中的钥匙和所知道的密码,而是使用铁棍将自己保管的保险柜打开并取走现金3万元。之后,甲伪造作案现场,声称失窃。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某地突发百年未遇的冰雪灾害,乙离开自己的住宅躲避自然灾害。两天后,大雪压垮了乙的房屋,家中财物散落一地。灾后最先返回的邻居甲路过乙家时,将乙垮塌房屋中的2万元现金拿走。关于甲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康某是甲国驻华使馆的官员。与康某一起生活的还有其妻、其子(26岁,已婚)和其女(15岁)。该三人均具有甲国国籍。一日,四人在某餐厅吃饭,与邻桌发生口角,引发斗殴并致对方重伤。警方赶到时,斗殴已结束。甲国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其他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的规定,如果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完成对指定银行的交单义务,出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开证行应予承付?
证券公司的下列行为,哪些是《证券法》所禁止的?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结合上皮的结构特征中错误的是
A、游离水杨酸B、游离肼C、洋地黄皂苷D、其他甾体E、酮体以下药物中应检查的特殊杂质是阿司匹林
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的每个单项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相同。
在制图输入中,下列哪项不是必须的输出要素()
地陪服务应努力使旅游团参观游览全过程()。
无业青年吕某,持刀潜入市师范学院一女生宿舍,企图用暴力实施强奸,邻室同学发现后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吕某慑服,并跪地求饶。其中一名民警恐吕某佯装,伺机反扑,当即开枪将吕某大腿打伤,然后擒拿。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面对“限塑令”,书店可以推出多次循环使用的环保购书袋以提升书店在读者心目中的形象,还可以推出一系列其他环保时尚的文化产品,为书店营销带来新的热点和卖点。以下能最准确表述作者观点的是()。
设有命题以上四个命题中正确的个数为()
Iseldom,ifever,sawsuchafinesight.
TheauthorcouldnotgotosleeppartlybecauseWhatdidthecouchrepresen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