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某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9个月其产品就已打进韩国和日本市场,某市政府觉得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管理。遂指使市工商局于1999年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某市

admin2009-02-15  50

问题 某市某镇山野菜加工厂系集体所有的乡镇企业,因产品适销,刚开业9个月其产品就已打进韩国和日本市场,某市政府觉得该企业十分有前途,便准备将其收归国有,由市政府管理。遂指使市工商局于1999年12月将该厂的集体所有性质变更为国有,撤销原企业名称,将企业更名为某市天然菜园。此时,加工厂与镇农业银行的24万元贷款,还未来得及处理,银行向市政府索要时,市政府拒绝还贷,请问谁对本案有权提起国家赔偿诉讼?(   )

选项 A、镇山野菜加工厂
B、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
C、镇农业银行
D、该镇镇长

答案1,2,4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兼并、注销,认为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原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对其享有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具有原告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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