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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2013年卷一73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2013年卷一73题)
admin
2018-03-30
32
问题
因连降大雨,某厂设计流量较小的排污渠之污水溢出,流入张某承包的鱼塘,致鱼大量死亡。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该厂赔偿。该厂提出的下列哪些抗辩事由是依法不能成立的?(2013年卷一73题)
选项
A、本市环保主管部门证明,我厂排污从未超过国家及地方排污标准
B、天降大雨属于不可抗力,依法应予免责
C、经有关机构鉴定,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
D、张某鱼塘地势低洼,未对污水流人采取防范措施,其损失咎由自取
答案
A,B,D
解析
《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该法条,新环保法将其原来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所有条文尽数删除,大量保留了关于行政责任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则直接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A不成立。《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企业达标排放只是免除了行政责任,而不免除民事责任,因为排污导致民事责任,仍应赔偿。
B不成立。在旧环保法中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的规定,但新环保法删除了该规定。且《侵权责任法》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按现行法规定,如果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排污企业即可免责,但本题B项中“天降大雨”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无法免责。
C成立。死鱼是全市最近大规模爆发的水生动物疫病所致,因此排污行为与死鱼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企业可免责。
D不成立。《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D项中张某鱼塘地势低洼不属于受害人故意造成该情形,不能免除排污企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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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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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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