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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1个月,月利率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
(2017年)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1个月,月利率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
admin
2022-05-11
47
问题
(2017年)2016年3月,甲公司因业务需要分别向乙公司和丙公司购买绒布面料和丝质面料。为筹措面料采购资金,甲公司与丁银行签订合同,约定:借款50万元,借期为自放款日起1个月,月利率4%。借款合同签订当日,丁银行预先扣除相应利息后发放贷款48万元。戊公司为甲公司借款提供保证,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属于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甲公司和乙公司绒布面料买卖合同约定:面料总价40万元,乙公司交付绒布面料3日内一次付清;合同签订次日,甲公司给付定金1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如数给付定金。后因绒布面料价格上涨,乙公司要求加价,被甲公司拒绝。最终,乙公司比约定交货日期延迟10日才向甲公司交货。此时,甲公司因无原料投产,不能向买方按时交货,订单已被原买方取消。甲公司为此遭受损失19万元。鉴于乙公司的履行已无意义,甲公司拒绝接受乙公司履行,通知乙公司解除合同,要求适用定金罚则由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并赔偿全部损失19万元。乙公司不同意解除合同,拒绝赔偿19万元损失,要求甲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甲公司和丙公司丝质面料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丙公司购买丝质面料100匹;甲公司应在收货后10日内检验面料质量并通知丙公司;甲公司于质量检验后3日内支付价款。甲公司收货后,由于业务繁忙,至收货后的第12日才开箱验货,发现面料质量存在问题,不能正常使用,遂通知丙公司解除合同。丙公司拒绝。验货次日,甲公司所在地山洪暴发,丝质面料全部毁损。甲公司未能按期偿还丁银行借款。丁银行要求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为甲公司还本付息。戊公司拒绝。理由是:
(1)4%的月利率不合法;
(2)丁银行应先就甲公司财产强制执行。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与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的4%月利率是否合法?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多少利息?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第一,甲公司与丁银行借款合同约定4%月利率合法。根据规定,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不再设上下限。因此利率符合规定。第二,借款到期后,甲公司应向丁银行支付的利息为1,92(48×4%)万元。根据规定,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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