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法院地法是重要的系属公式,主要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但也可以处理某些实体性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些涉外案件适用法院地法?( )
法院地法是重要的系属公式,主要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但也可以处理某些实体性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些涉外案件适用法院地法?( )
admin
2015-08-13
30
问题
法院地法是重要的系属公式,主要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但也可以处理某些实体性问题。按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以下哪些涉外案件适用法院地法?( )
选项
A、在公海捕鱼的E国公民F所驾驶的渔船,被中国某民用航空公司从中国飞往澳大利亚的客机在飞越公海时的某一坠落物砸伤,F在中国对该航空公司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B、甲国公民艾伦为与中国公民刘某离婚,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
C、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D、对于涉外民事案件诉讼时效问题的解决
答案
A,B,C
解析
本题考查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特别法与一般法的适用。A正确,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9条第2款规定:“民用航空器在公海上空对水面第三人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B对,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c正确,依《海商法》的规定,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法院地法。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7条,诉讼时效,适用相关涉外民事关系应当适用的法律。因此,受诉的我国法院并不能必然将我国法律作为解决诉讼时效问题的准据法,而应该依据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来确定,D错。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0EE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下列选项中,哪些不是英美法系的特点?
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下面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中,必须进行招标的有()。
法律的指引作用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下列哪些表述属于有选择的指引?()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多少年?()
王某将自己的热水器赠送给陈某,陈某询问热水器是否有问题,王某告知陈某“没问题,放心用”,陈某使用热水器淋浴时,由于热水器漏电将陈某击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2005年9月,德国甲公司与宁波乙公司订立合营企业合同,约定甲公司以资金、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合计人民币600万元出资,乙公司以场地使用权、厂房合计200万元出资,在上海设立一家合营企业。2008年9月,乙公司以设立合营企业当年场地使用权作价过低为由,提出修
汉代曾发生这样一件事情:齐太仓令获罪当处墨刑,其女缇萦上书请求将自己没为官奴,替父赎罪。这一事件导致了下列哪一项法律制度改革?()
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下列何种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
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由于甲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财产进行了无条件征用,作为被征用财产所属国之一的乙国在该次征用上与甲国产生矛盾,甲乙两国欲通过国际法院来解决这一争端,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随机试题
男,40岁。因感染性心内膜炎而引起急性主动脉瓣关闭不全。在以下体征中,正确的是
行政违法的构成要件不包括()。
甲公司发生下列有关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业务:(1)2013年1月8日,甲公司购入丙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该笔债券于2012年7月1日发行,面值为2500万元,票面利率为4%,债券利息按年支付。甲公司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支付价款为2600万元(其中包含已宣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上市公司,2014年至2016年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资料如下:(1)2014年6月30日,甲公司取得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60%股权,能够对丙公司实施控制,当日,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账面价值为8400万元,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但行动不受限制。()
下列()是不合法的Java标识符。
极光是一种大气光学现象。当太阳黑子、耀斑活动剧烈时,太阳发出大量强烈的带电粒子流,沿着地磁场的磁力线向南北两极移动,它以极快的速度进入地球大气的上层,其能量相当于几万或几十万颗氢弹爆炸的威力。由于带电粒子速度很快,碰撞空气中的原子时,原子外层的电子便获得能
Parentswhosmokeoftenopenawindoworturnonafantocleartheairfortheirchildren,butexpertsnowhaveidentifiedar
Thedivorcedmotherwouldhaveherownfamily,inwhichhispositionasan______stepsonandhiseducationwouldnotbegood.
Lazinessisasin,everyoneknowsthat.Wehaveprobablyallhadlecturespointingoutthatlazinessisimmoral,thatitiswas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