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2011年一

admin2019-05-29  41

问题 甲与妻子乙育有一子一女,儿子与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2005年遇车祸死亡。儿子去世后,甲、乙老无生活来源,女儿丙拒不赡养,甲、乙主要由再婚的丁供养。甲于201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3间。依照继承法规定,可以参加第一顺序继承的人有(    )(2011年一专一第49题)

选项 A、乙
B、丙
C、丁
D、戊

答案A,B,C,D

解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乙是甲的配偶,乙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A正确。丙作为甲的子女,尽管定当不分或少分,但仍然是第一顺位继承人,B正确。丁作为儿媳,对于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作为第一顺位参加继承,C正确。戊是由于其父亲先于甲而死亡,戊可以代位继承甲的遗产,也是在第一顺位参加继承.D正确。故ABCD均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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