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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关于选举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下列关于选举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admin
2014-12-18
34
问题
下列关于选举制度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选项
A、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而市级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
B、投票选举的工作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在间接选举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主持
C、在直接选举的地方罢免人大代表,需30名以上选民联名,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通过。在间接选举的地方则由主席团或1/10以上的人大代表联名,原选举单位2/3以上的多数通过
D、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答案
A,D
解析
A项正确。根据《选举法》第8条第2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据此可知,县、乡级的人大代表选举的领导机构是选举委员会,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主持选举工作。又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据此可知,市级及其以上的代表选举则由本级的人大主席团主持。综上所述,A项正确。B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37条规定可知,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由本级人大主席团而非人大常委会主持。C项错误。凡罢免只需“过半数”而非“2/3多数”。D项正确。《选举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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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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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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