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35题)

admin2015-05-18  34

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1年试卷三第35题)

选项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答案C

解析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属性我们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理解: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就民事诉讼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属于基本法律,民事诉讼法的立法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其效力仅低于宪法。由此可知,选项B错误。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由此可知,选项A错误。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来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还规定了一些同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因此,选项C正确。
    (4)民事诉讼法是公法不是私法。现在法学理论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即为公法,而凡属个 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当民事纠纷产生之后,当事人往往诉诸法律,人民法院要代表国家解决纠纷,同时人民法院的裁判得不到履行时,人民法院要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证裁判的执行。由此可知,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公法而不是程序法。因此。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zz6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