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

admin2017-03-20  34

问题 《唐律疏议.名例律》(卷五):“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即余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驳正者,减下从一等。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文字并回答下列问题:
依据唐律的上述规定,司法官员论罪有哪几种情形?

选项

答案依据唐律规定,同职连署的官员论罪的情形包括:①长官(大理寺卿)、通判官(少卿)、判官(丞)、主典(府)四级官员在同职连署的范围内,一旦因公错判案件,承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则逐级降等处罚。但对于通判官以上官员因公错判的,只处罚通判官和检、勾官(检验官和勾决官)。②同职官员因私错判,不知情的官员也有失察之责,对不知情的官员也应逐级降等处罚,具体而言:如果上级或其他不相隶属的官员犯失察之罪的,可递减一等;如果是下级失察就可以再递减一等;如果是检官、勾官犯失察之罪的,则按照最低一级官员所犯失察之罪的从犯论处;对于所奏之事存在瑕疵而失察的,可以根据最低一级官员所犯失察之罪的从犯再减一等处理。③对于存在辞状无法验知的情形,有关官员存在失察之责的,予以免罪且不论处。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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