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

admin2022-09-19  50

问题 甲委托乙销售一批首饰并交付,乙经甲同意转委托给丙。丙以其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将这批首饰以高于市场价10%的价格卖给丁,并赠其一批箱包。丙因此与戊签订箱包买卖合同。丙依约向丁交付首饰,但因戊不能向丙交付箱包,导致丙无法向丁交付箱包。丁拒绝向丙支付首饰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1年法考真题]

选项 A、乙的转委托行为无效
B、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直接约束甲和丁
C、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
D、丙应向丁披露戊,丁可以行使丙对戊的权利

答案C

解析 A项,根据《民法典》第169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乙经甲同意才转委托给丙,因此,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B项,乙的转委托行为有效,则丙是甲的代理人,而非乙的代理人。《民法典》第925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本案中,丙是以自己的名义而非以甲的名义与丁签订买卖合同,且不能推断出丁在订立合同时知道丙的被代理人是甲,即丙与丁签订的买卖合同不能直接约束甲和丁。C项,《民法典》第926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是,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丙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丁签订买卖合同,后因丁拒绝履行支付首饰款义务,则丙应向甲披露丁,甲可以行使丙对丁的权利。D项,《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处理。丙与戊签订箱包合同,丙与戊是当事人,戊不向丙交付箱包,只能由丙向戊主张违约责任,即丁不得向戊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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