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成就。

admin2015-12-30  49

问题 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司法制度改革的主要成就。

选项

答案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为适应资产阶级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十分重视改革旧的司法审判制度,其主要成就有: (1)禁止刑讯和非法逮捕拘禁。1912年3月发布的《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和《司法部咨各省都督禁止刑讯文》指出:近世文化日进,刑事立法之目的在于“维护国权,保护公安”,“提倡人道,注重民生”。规定无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何种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鞠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从前不法刑具,悉令焚毁。南京临时政府还非常重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6条“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的贯彻执行,尤其是强调对于不依据法律逮捕拘禁者,严加禁止。 (2)废止体罚,实行新的刑罚制度。《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笞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民事案件,有赔偿损害、回复原状之条;刑事案件,有罚金、拘留、禁锢、大辟之律。这些规定初步确定了新的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南京临时政府还注意改良监狱,实行人道主义。 (3)实行司法独立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1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为了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第52条又规定:“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4)公开审判原则的确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50条规定:“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湖北军政府《临时上诉裁判所暂行条例》也规定:“诉讼之辩论及判断之宣告,均公开法庭行之。但有特别事件,可宣示理由,停止公开。” (5)律师辩护制度。辛亥革命后,当时苏沪杭等地区已纷纷成立律师组织,出庭辩护,并向政府申请领证注册。上海还于1912年1月28日正式召开了中华民国律师总公会成立大会。在这种情况下,南京临时政府采取积极步骤,筹建律师辩护制度。孙中山在《大总统令法制局审核呈复律师法草案文》中指出:“查律师制度与司法独立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现各处既纷纷设立律师公会,尤应亟定法律,俾资依据。”可惜,律师法草案的审核程序最终未能完成。 (6)建立上诉制度。南京临时政府对上诉制度未作统一规定。从各地审判实践来看,已开始实行上诉制度。如湖北军政府为了保证人民的上诉权,专门成立了临时上诉审判所,负责审理本省各府庭州县人民上诉事件。1911年12月上海地方审判检察厅公布的《民刑诉讼章程》规定,实行四级三审制。无论民刑案件,凡不服初等审判厅之判决者,得申明不服之理由,依法上诉地方审判厅,至高等审判厅为终审。上诉期限,民事10天,刑事5天,自判决宣布之日起算。孙中山基本倾向实行四级三审制,但是当时对于审级制度未作最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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