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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建筑公司向喜晋建材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双方约定于2月12日由东方公司支付一半货款,2月22日喜晋公司交付全部建筑材料,货到3天后东方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月3日,当地一家主流媒体报道喜晋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喜晋公司商业信誉严重受损。获知上述
东方建筑公司向喜晋建材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双方约定于2月12日由东方公司支付一半货款,2月22日喜晋公司交付全部建筑材料,货到3天后东方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月3日,当地一家主流媒体报道喜晋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喜晋公司商业信誉严重受损。获知上述
admin
2014-04-28
26
问题
东方建筑公司向喜晋建材公司购买一批建筑材料,双方约定于2月12日由东方公司支付一半货款,2月22日喜晋公司交付全部建筑材料,货到3天后东方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月3日,当地一家主流媒体报道喜晋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喜晋公司商业信誉严重受损。获知上述信息之后,东方公司于2月5日要求喜晋公司提供担保,但遭到拒绝。于是在2月12日到来时,东方公司没有按约支付一半货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哪一项?
选项
A、东方公司有权在2月12日不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半货款
B、如果喜晋公司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则东方公司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在2月12日付款
C、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喜晋公司没有解决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则东方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如果在合理期限内喜晋公司解决了其产品的质量问题,则东方公司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答案
D
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题中喜晋公司的情况属于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因此东方公司可以中止履行合同,A项说法正确。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据此,B、C项的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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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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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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