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长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法院执行人员拟将该信息发布于该地区征信系统,那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admin2009-09-27  29

问题 甲公司长期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相关法院执行人员拟将该信息发布于该地区征信系统,那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选项 A、人民法院应当向征信系统公布甲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
B、人民法院可以向征信系统公布甲公可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
C、经查,甲公司确实没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不应当向征信系统公布甲公司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况
D、甲公司发现自己被征信系统记录了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后,马上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删除其在征信系统的不良记录

答案A,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1)向征信系统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属于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一种督促被执行人履行自己义务的措施,采取后并不一定能实现执行效果,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采取,最重要的是法条原文规定的就是“可以”,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2)C选项中,甲公司存在没有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不属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应当向征信系统公布其不履行义务情况,故C项正确。(3)征信系统作为一个记录企业、个人信用等级的平台,一旦有了不良记录,一般情况下是不能删除不良记录的,这也是世界各国征信系统的惯例。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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