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admin2008-08-07  45

问题 如果丙大学使用的50台电脑出现质量问题,应向谁主张违约责任?  
乙公司更换商标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哪些主体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起诉乙公司?

选项

答案乙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或“假冒和反向假冒行为”,或侵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侵犯商标权行为,或侵权行为)。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和李某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

解析 《商标法》第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本案中乙公司将尚未卖出的30台电脑的“金太阳”商标清除,更换为戊公司的注册商标“银河”,并以每台4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李某2台,属于第四项的商标侵权行为,这在理论上叫做反向假冒。
   《商标法》第53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所以甲公司、戊公司、某外国企业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乙公司,另外李某可以起诉其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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