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女于2007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10年

admin2014-10-04  28

问题 甲女于2007年7月8日为其公公乙投保人身险,保险金额20055元,指定受益人是甲的儿子丙,现年15岁,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交。交费一年后,甲与被保险人之子丁离婚,法院判决丙由丁抚养。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2010年5月4日,被保险人乙病故,同年7月甲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20055元。与此同时,丁提出被保险人是他父亲,指定受益人丙又是由他抚养的,应由他作为监护人领取这笔保险金。甲则认为投保人是她,交费人也是她,而且她是受益人丙的母亲,也是合法的监护人,这笔保险金应由她领取。双方为此争执不下,保险金给付搁置。问题:
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

选项

答案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有效。 理由:①我国新《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本案中,甲为乙投保时,甲对乙具有保险利益,所以甲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有效。②保险费按月从甲的工资中扣交,离婚后甲仍自愿按月从自己的工资中扣交这笔保险费,从未间断。所以该合同有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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